(2014)邹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洪建与江苏横林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建,江苏省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公司,马传生,邢庆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洪建,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江苏省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通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朱涛,董事长。被告马传生,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邢庆生,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建诉被告江苏省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公司、马传生、邢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洪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建撤回起诉。诉讼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490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4900元。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