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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洪建与江苏横林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建,江苏省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公司,马传生,邢庆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洪建,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江苏省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顺通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朱涛,董事长。被告马传生,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邢庆生,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建诉被告江苏省常州市横林建筑工程公司、马传生、邢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洪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建撤回起诉。诉讼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490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4900元。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