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圣虎与山西华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圣虎,山西华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刘圣虎,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被告山西华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州北路公司负责人郑军原告刘圣虎诉被告山西华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圣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虎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二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