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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新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俊明与吕明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明,吕明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新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吴俊明。被执行人吕明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新民初字第1542号经济判决,于199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1998年5月1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明许银行存款91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锦程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