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刘汉文、黄福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刘汉文,黄福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6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春芳,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微。被告:刘汉文,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74。被告:黄福潮,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32。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873853元为限,并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汉文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珠海东风支行、账号为62×××64的银行账户;二、查封被告刘汉文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南虹四街8号10栋302房(权证号码01××69)的房产;三、查封被告黄福潮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北环街149号商铺(岭南世家碧景园)(权证号码01000450**);四、查封被告黄福潮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北环街151号商铺(岭南世家碧景园)(权证号码01000450**)。冻结、查封金额以人民币3873853元为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萍第2页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