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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金龙浩诉北方新天地购物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龙浩,北方新天地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金龙浩,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王薇,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北方新天地购物广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申请人金龙浩与被申请人北方新天地购物广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方新天地购物广场的监控视频资料进行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龙浩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调取被申请人北方新天地购物广场东南门前区域在的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