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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贤龙与马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龙,马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989号原告李贤龙,经商,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陈彪,福建陈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杰,经商,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龙与被告马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龙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54元,减半收取9077元,由原告李贤龙负担。审 判 长  罗来发代理审判员  贲丹丹人民陪审员  邱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小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