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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万民与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万民,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84号原告:江万民,男,1966年8月生,汉族,农民。被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万民与被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万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万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江万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