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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贺志芳与柯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芳,柯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贺志芳,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柯永平,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贺志芳与被告柯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志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志芳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