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丽、周守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丽,周守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周丽,居民。被申请人:周守根,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丽与被申请人周守根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周丽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瑞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