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玉君与于海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玉君,于海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再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海波。委托代理人:张黎明,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张玉君与被申请人于海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北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判后,张玉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绥民二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张玉君不服本院(2013)绥民二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5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玉君,被申请人于海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原审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2)绥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绥民二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艳文代理审判员 董晓东代理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哲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