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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康××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曾用名康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无职业。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于 浩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