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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运敏与葛秀刚、李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敏,葛秀刚,李春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李运敏。被告葛秀刚。被告李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敏与被告葛秀刚、李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运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葛秀刚在微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80000元。案外人刘泉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付村镇前寨村六街16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微房权证付村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葛秀刚在微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