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运敏与葛秀刚、李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敏,葛秀刚,李春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李运敏。被告葛秀刚。被告李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敏与被告葛秀刚、李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运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葛秀刚在微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80000元。案外人刘泉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付村镇前寨村六街16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微房权证付村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葛秀刚在微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