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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必应、董帮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必应,董帮寿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876号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西路35-41号。负责人:苏增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必应被告:董帮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必应、董帮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903元,由原告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