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韩伟与王宝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王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韩伟,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葛牌镇。被执行人王宝娟,女,199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王寮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8日制作的(2014)富平民初字第0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韩伟与被执行人王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6218.42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宝娟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韩伟借款5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款项已给付到位,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2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