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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方秋亚与杨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秋亚,杨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方秋亚。被告:杨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秋亚与被告杨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秋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秋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