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方秋亚与杨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秋亚,杨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方秋亚。被告:杨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秋亚与被告杨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秋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秋亚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