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与河北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郝双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寰,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河北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一品江山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小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向邢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邢台仲裁委员会提交本院办理,申请人为保证仲裁裁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位于宁晋县凤凰路与友谊街交叉口西南角一品江山楼盘6号楼、3#-1-101、3#-1-102、3#-1-103、3#-1-104、3#-2-101、3#-2-102、3#-2-103、3#-2-104号房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邱怀池、宋春静、XXX所按份共有的证号为石房权证东字第××、23××92、23××98、23××95、23××01、23××04、230069407号等7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云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位于宁晋县凤凰路与友谊街交叉口西南角一品江山楼盘6号楼、3#-1-101、3#-1-102、3#-1-103、3#-1-104、3#-2-101、3#-2-102、3#-2-103、3#-2-104号房产。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仲裁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重建审 判 员  赵胜法人民陪审员  周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迷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