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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祀先与被告李振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祀先,李振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第1405号原告:高祀先,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被告:李振合,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祀先与被告李振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被告李振合已经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祀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进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