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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返本矿泉水有限公司与南通福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返本矿泉水有限公司,南通福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重字第12号原告上海返本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克俭。委托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福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超,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返本矿泉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审受理费16,855减半收取8,427.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