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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德生与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生,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生,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平安村六组。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兴荣村。法定代表人赵双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生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鼎佳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孙占生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