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勇、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344号原告黄勇。被告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赵琴被告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法定代理人:马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被告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勇负担。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