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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勇、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勇,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344号原告黄勇。被告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赵琴被告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法定代理人:马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被告河南官渡兽药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华恒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勇负担。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