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崔佩文与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灌区管理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第六村民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第七村民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小坑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佩文,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灌区管理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第六村民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第七村民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小坑村民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崔佩文,男。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灌区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法定代表人刘云昌,主任。委托代理人江晓勇,男。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第六村民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6组。负责人吕杰,组长。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7组。负责人李艳峰,组长。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小坑村民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小坑村民组。负责人司志勇,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佩文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灌区管理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第六村民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元茂隆村第七村民组、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小坑村民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佩文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