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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温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36号原告温XX,女,生于1993年8月27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被告李生龙,男,生于1988年12月17日,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XX负担。审判员  郭元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