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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宾法执字第19号王健建申请执行张天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建,张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健建。被执行人:张天武。本院在执行王健建申请执行张天武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天武无可供执行财产,属被执行人张天武所有的事故车价值低,申请执行人放弃起动拍卖处置的权利,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行人已长年外出不回,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文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邵健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