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金桥与沈玉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桥,沈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桥。被执行人沈玉祥。申请执行人黄金桥与被执行人沈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湖德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3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531800元未受偿,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3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