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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秀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