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秀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