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少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曾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少民初字第23号原告曾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廖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临桂县临桂镇世纪大道正达花园2幢1层08号,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