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5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聂玉玲与李志、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玉玲,李志,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586-2号原告聂玉玲。委托代理人李玉召,系青岛市南联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志。委托代理人郑元章,山东柏瑞(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委托代理人郑元章,山东柏瑞(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玉玲与被告李志、被告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赵鑫以其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担保人青岛顶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鲁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牌号为鲁B×××××小型轿车一辆、牌号为鲁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制作了(2015)李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2月11日查封了被告王红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增城路1号14号楼2单元101户房产一处及被告王红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一处。原告聂玉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王红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一处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聂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红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张筱萍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