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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为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巍(主审)、人民陪审员管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张某某(20XX年XX月XX日出生)。婚后感情可以,后因被告沉迷网络,在我怀孕后听信别人的话怀疑我在外面有外遇,导致感情破裂,坚决要求离婚,婚生女孩归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300元,由于被告对我的威胁和暴力行为,请求法院一次性判付抚养费,或从财产中折抵,如若不行,我宁愿放弃被告给付抚养费,以保证我及孩子的安全。我于20XX年XX月X日购买的座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X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产一处是我婚前的,购房加契税15万多元,我们是在20XX年登记的,房子装修钱也是我出的,装修时候被告去了,但是没有拿钱。房子是我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出资不属实,是我从被告处借款6万元,被告从哪里拿的钱我不知道。婚后到被告家吃饭被告父母说,我们俩在外打拼不易,被告当时也没有工作,生活很困难,结婚也没给彩礼,这6万元就不要求我偿还了。XXXX储蓄保险两份,第一份于20XX年XX月XX日购买,一年交6000元,交十年保十年,还有两年没交,第二份于20XX年XX月XX日购买,一年交6240元,交五年保十五年,已经全部交完,两份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我,但两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分别是我与被告,应归我个人所有。我与被告在XX年每人开了一个股票账户,我股票拿出来的钱交了房款欠的物业费、生孩子还信用卡和生活支出,到现在我的账户已经没钱了,被告账户还有钱。被告母亲在我这有4000元,我同意返还。我婚前购买三洋牌洗衣机一台,二手海信牌电视机一台,西门子电热水器及浴霸、中式抽油烟机、婚后购买美的电冰箱一台,均在我处,婚前购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在被告处。生育基金XXXX元,具有专属性,属于我个人财产,不能分割。被告20XX年XX月XX日回家,把家门砸坏了,换新门花了3600元。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我每月工资正常情况是三千多,我同意按照工资的20%给付,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房产是我俩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房款15万元,我出了6万元,她出了9万元。原告出资的9万元是借款,婚后我们共同在还款。房子下来以后一直是我们家负责装修,装修的钱是我俩之前的存款。当时原告跟我说,房产证上写原告,户主写我的名,我才答应的,结果后来户主也写的是她的名字。现在房子价值多钱我不清楚,我需要评估,我同意按照评估价格分劈我应得的份额。关于原告欠我父母的6万元钱,我父母原话是看在我俩生活困难,让我俩好好过日子,6万元就不让我俩还了,我当时是有工作的。我父母从来没说过要把6万元当做彩礼钱,结婚时办酒席收的礼金我父母给了原告1万元。孩子从20XX年XX月XX日出生到XX月XX日,已经六个月了,原告不让我回家不让我看孩子,我想孩子,我才砸门的。XXXX储蓄保险两份,保单在原告处,具体每月还多钱我不清楚。我母亲有4000元在原告处。我与原告的股票账户都是由我在操作,从07,08年股票大跌之后我的股票账户里面就没有钱了,都转到了原告名下,用原告的股票账户操作直到20XX年XX月XX日,这之前都是我在操作,XX月XX日之后原告把他股票账户的密码改了,我就没法登陆了,我们投资股票,原告已经兑现2.8万元。从20XX年XX月开始,我用自己的5000元重新启动了我自己的股票账户,XXXX股XXXX、XXXX股XXXX,加上还有点现金,共3万7左右,都是去年9月份之后我自己的工资和我父母的钱都投里面了。我与原告婚前购买三洋洗衣机一台,二手海信电视机一台,西门子电热水器及浴霸、中式抽油烟机、婚后购买美的电冰箱一台,均在原告处,婚前购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在我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自主确立恋爱关系,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张某某(20XX年XX月XX日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从20XX年XX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婚前购买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山茶北街XXXX号XXXX号(沈房权证苏家屯区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史某某,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新档案号XXXX)房屋一处;原告于20XX年XX月XX日从被告借购房款6万元;原告在XXXX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两份保险,第一份于20XX年XX月XX日购买,一年交6000元,交十年保十年,第二份于20XX年XX月XX日购买,一年交6240元,交五年保十五年,两份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原告,被保险人分别是原告与被告;生育基金XXXX元在原告处;被告名下股票XXXX股、XXXX股,合人民币37000元;被告父母4000元在原告处;共同财产有三洋牌洗衣机一台,二手海信牌电视机一台,西门子牌电热水器一台、浴霸一个、中式抽油烟机一台、美的牌电冰箱一台,均在原告处,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在被告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房产证、户口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回迁房屋准住通知书、保险合同、股票流水明细、被告工资证明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不能相互谦让,产生矛盾未能及时处理,导致双方感情不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女孩张某某,原告要求抚养,被告表示同意,判归原告监护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山茶北街XXXX号XXXX号房屋一处,系原告单独所有,应判归原告所有,原告偿还被告购房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付清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关于保险问题,因系原、被告共同投资,虽保险受益人均为原告,但其中一份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被告,故被保险人是被告的那份利益应归被告所有,在保险到期后,由原告领取后返给被告。被告名下的股票,由于系原、被告分居之后的收入投资,期间原告也有收入,故判归被告所有。关于被告提出被告父母将4000元钱放在原告处,原告承认,应予以返还。三洋牌洗衣机一台,二手海信牌电视机一台,西门子牌电热水器一台、浴霸一个、中式抽油烟机一台、美的牌电冰箱一台,均在原告处,归原告史某某所有;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在被告处,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关于生育基金,具有专属性,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某(20XX年XX月XX日出生)归原告史某某监护抚养,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起至孩子18周岁时止,每月2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三、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山茶北街XXXX号XXXX号(沈房权证XXXX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人史某某,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新档案号XXXX)房屋一处归原告史某某所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告购房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付清时止,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四、共同财产三洋牌洗衣机一台,二手海信牌电视机一台,西门子牌电热水器一台、浴霸一个、中式抽油烟机一台、美的牌电冰箱一台(均在原告处)归原告史某某所有;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在被告处)归被告张某某所有。五、原告史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人民币4000元。六、生育基金人民币XXXX元归原告史某某所有。七、中美大都会保险两份归原告所有,被保险人是被告的保险到期后,由原告史某某于20XX年XX月XX日领取保险利益后十五日内返还给被告张某某。八、被告张某某名下股票XXXX股、XXX股,合人民币37000元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为民审 判 员  赵 巍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