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遂溪县瑞南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湛江凯轩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溪县瑞南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湛江凯轩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遂溪县瑞南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地址:遂溪县遂成镇婆岭坡白泥坡养护站后。法定代表人朱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红兵,广东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凯轩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官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进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溪县瑞南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凯轩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溪县瑞南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74元,减半收取3287元,保全费2278元,合计5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文艺审判员 林丽雀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