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郭某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5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费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