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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学彬与刘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彬,刘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559号原告:李学彬。被告:刘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彬诉被告刘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800元。审 判 长 董 峰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玉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