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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潘钦共、潘官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潘钦共,潘官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9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被执行人潘钦共。被执行人潘官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潘钦共、潘官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在本院辖区内的住建、国土部门没有财产登记。经办人查封了潘钦共所有的浙C×××××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9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