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邱某犯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30号罪犯邱某,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二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某已缴纳罚金10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11月、12月、2014年1、2、3、4、5、6、7、8、9、10、11、12月嘉奖),2015年1月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