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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琳诉被告李海军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琳,李海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潘琳,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收展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身份证号码21088219**********。委托代理人李凤颖,辽宁华英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2419**********。委托代理人武素香,系被告母亲,1957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21072419**********。原告潘琳诉被告李海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颖、被告李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素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琳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处不到一年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李铭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感情平淡,原被告二人都在大连打工,被告月收入平均至少5、6千元,每月只给原告两千元,由原告用于家庭消费支出,其余都是被告自己保管。被告于2012年12月被查出患有脑膜瘤,2013年1月份在大连医大一院手术失败,但原告并没有因此嫌弃被告,住院期间日夜照顾被告,原告还得继续打工挣钱养活家、养活自己和孩子,客观情况造成原告没有余力照顾被告。被告的母亲对原告的表现很不满意,认为原告照顾不好被告,将被告接回锦州老家继续治疗照顾,结果还是半瘫状态,造成被告终身生活自理障碍。原告回来探望过被告两次,被告母亲对原告不理不睬,埋怨原告照顾不周,说不用原告照顾了,只要原告把孩子照顾好就行。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就是自从被告有病二人就分居至今两年多时间没有联系,没有感情交流,原本就不甚牢固的婚姻基础遭到破坏,原告与被告已经没有感情继续生活下去,让原告一个人带孩子再照顾被告压力太大了,原告也承受不了,所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自己抚养孩子也算是对被告予以交代。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铭塬归原告抚养。被告李海军辩称,我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可以继续生活。我因患病现在在康复期,每天复健治疗,状况每天都在好转。我很想念女儿,也很想照顾妻子和女儿,现在我身患疾病没有能力,但是我康复后一定会赚钱照顾他们,给予女儿最好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希望法院理解我的苦衷,让我能够以平静的心情继续接受治疗,早日康复,可以继续照顾家庭,给予女儿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二人婚后在大连打工生活、租房居住。2008年11月16日生育一女李铭塬。2012年12月被告查出患有脑膜瘤,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手术并住院治疗,自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月9日被告由其母亲武素香接回锦州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5医院继续治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记录查询单、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被告现身患疾病致使双方分居,扰乱了正常的夫妻生活,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之程度。原告作为妻子在丈夫患病期间应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努力支撑家庭,双方共同扶持度过难关,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故视此婚姻,不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潘琳与被告李海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小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