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世贵与任运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贵,任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贵,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琼,,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任运春,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世贵申请执行任运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176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