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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刚与韦天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韦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天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申请执行人韦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4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