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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1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许扬。委托代理人:杨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玉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名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玉霞、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创动力公司是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人,该电视动画片曾获得多个奖项,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8月29日,原创动力公司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该电视动画片中的主角造型“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慢羊羊”等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均为原创动力公司,登记的作品完成时间均为2003年12月18日。2012年6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43xx号《公证书》载明,2012年5月28日,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乃钢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页面查询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点击上述网址打开相应页面,在该页面的搜索框内输入“喜羊羊”并搜索,在搜索结果页面中点击“喜羊羊与灰太狼”,可以打开相应页面并游戏。开始及游戏过程页面显示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沸羊羊等美术作品形象,游戏画面下方显示“DM15.net火柴人小游戏”字样。经原审当庭比较,双方一致确认上述游戏人物形象的外观、特征、整体构图形象与原创动力公司已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沸羊羊”基本一致。原创动力公司为证明其著作权的市场价值,另提交(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3xxx号公证书,内容为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许可协议,上载明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许可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手机产品上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形象并获取形象使用费及提成费。原创动力公司因前述公证的多个游戏提起诉讼,2012年原审法院以(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87号受理并判决。2014年6月原创动力公司又以前述公证的游戏向原审法院寄交诉讼材料,原审法院以(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39-1040号受理并合并审理。原创动力公司称其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部分包括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共5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票据原件。2012年12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2)粤广广州第320xxx号公证书载明:2012年12月12日,名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盛在该公证处操作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后进行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查询2322.com网站后,显示没有记录,在网页地址栏中输入网址http://www.2322.com后显示域名无法解析,网页无法访问。原创动力公司对于www.2322.com网站于2012年12月12日无法访问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名扬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信息服务业务。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创动力公司作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者,已对该作品中的主角造型“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沸羊羊”等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造型属于美术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原创动力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就侵犯该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网站游戏的运营时间,网络游戏在网站上的持续存在系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的普遍形式,原创动力公司已经提交公证书证明网站于2012年5月28日存在被控侵权游戏,故名扬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该网站停止提供被控侵权游戏的具体时间,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经当原审法院庭询问,名扬公司称被控侵权游戏于2012年12月12日之前删除,原创动力公司亦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据此确认被诉侵权行为持续存在直至2012年12月12日。故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2012年12月13日起计算。原创动力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原审法院寄交诉讼材料,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原审中,双方当庭一致确认,www.2322.com网站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游戏画面上使用的动画形象的外观、特征、整体构图形象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慢羊羊”“美羊羊”“沸羊羊”作品基本相同,而该使用没有得到原创动力公司的授权,故该网站的使用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创动力公司就上述美术形象所享有的著作权。名扬公司作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创动力公司诉请名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理,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名扬公司辩称www.2322.com网站实际并非其经营管理,但未能明确该网站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亦未能举证证明该网站存在其他经营管理者,故原审法院对名扬公司的这一辩称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名扬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名扬公司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创动力公司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和名扬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延续时间以及原创动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在客观上支出费用的合理性酌情予以确定。名扬公司另辩称原创动力公司已经在其他案件中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原创动力公司为本案确有委托律师出庭诉讼的事实,对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结合原创动力公司举证事实及其他相关案件的情况酌情确定。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名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500元;二、驳回原创动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创动力公司负担375元,名扬公司负担50元。名扬公司不服,上诉称:1.原创动力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4310号《公证书》记载,原创动力公司自2012年5月28日就已经知道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原创动力公司应当在2014年5月28日前提起本案诉讼,但其在2014年6月13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同时,原创动力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诉讼期限内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2012年12月12日止,故诉讼时效应当自2012年12月13日起计算,该认定与上述司法解释明显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2.被诉侵权行为最迟于2012年12月12日已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持续,我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原创动力公司超过两年起诉,且起诉时侵权行为并没有持续,故我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3.原判赔偿数额过高。首先,原创动力公司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以及我公司的获利数额,且涉案美术作品是漫画形象,其包含的智力和技术成果的成本不高。我公司在被控侵权游戏上没有任何盈利,该游戏是网友制作自行上传,各地法院同类案件一般酌情判赔1000-3000元不等;其次,涉案网站日已不存在,侵权行为未持续,没有扩大原创动力公司的损失;再次,原创动力公司维权的合理支出已经在(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中得到支持,本案中其并未就合理支出另行提交发票或合同等证据证明其支出,故上述费用不应再次赔偿。据此,我公司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创动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创动力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我公司在(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87号案中曾就本案纠纷一并进行过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因此,上述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其次,涉案侵权行为最迟在2012年12月12日停止,故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该日起算。2.涉案美术作品是著名的动漫形象,获得过很多大奖,我公司提交的许可协议可证实涉案动漫形象单个授权金额在两万元左右,名扬公司作为专业游戏网站依靠大量游戏吸引用户点击,严重损害我公司利益,故原判赔偿数额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据此,我公司请求驳回名扬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各方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第、《》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原判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第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时间为2012年5月28日,该时间应为原创动力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涉嫌侵权人及具体侵权行为相关信息的时间,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时间应作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故,原创动力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原审法院邮寄本案诉讼材料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次,原创动力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于2012年12月12日停止,其于2014年6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时,被诉侵权行为并未处于持续状态,根据《》第二十八条关于“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的规定,原创动力公司超过两年起诉要求名扬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第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由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原创动力公司主张其在(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87号案中曾就本案在内的纠纷一并进行调解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名扬公司对此不予确认,原创动力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创动力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创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其起诉时被诉侵权行为并未处于持续状态,故依法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因此对原判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本院亦不再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盎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书 记 员  伦志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