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何树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赵树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汉,吉林弘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李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伟、代理审判员季伟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树宏、委托代理人金哲健,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哲健,被上诉人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汉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延边源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上述二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退回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58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靖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季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