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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连屿村。法定代表人:游锡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忠洁,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工艺城品城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吴勇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佳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