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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董某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