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4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被告董某某,男,1973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尤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