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邓峰与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峰,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邓峰,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华蓥市红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月亮坡村,组织机构代码:68611495-x。法定代表人范晓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70266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463元和执行费24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并向相关单位发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华蓥民初字第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