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靳某某,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侯某某,被告靳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靳某某、李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炯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