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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黄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黄国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8号罪犯黄国。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09)金永刑初字第7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黄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3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2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1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黄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黄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6个表扬,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黄国的个人改造小结、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黄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