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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玉勇与陈相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勇,陈相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677号原告杨玉勇,男,生于1971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魏晋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相平,男,生于1953年8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勇与被告陈相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勇于2016年5月1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勇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杨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杨玉勇负担。审 判 长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米永刚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