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杨某,男,1986年7月21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1110231400。被告:宋某甲,女,1988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杨某诉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敬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和被告是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在一起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宋某乙。婚后在明光居住了一段时间,因被告爱好上网聊天,也没有工作,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2012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后到现在与原告没有任何联系。后因为我要外出打工,被告父母让我把孩子送到昆山,他们帮忙照顾到现在。由于不知被告的下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杨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两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宋某甲未作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09年,原告杨某在江苏省昆山市打工期间与被告宋某甲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明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宋某乙。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春节后,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宋某乙长期随外祖父、外祖母在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生活。2014年12月2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意宋某乙由外祖父、外祖母代为抚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被告宋某甲离家出走已满两年,与原告杨某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 泓人民陪审员 宋 波人民陪审员 余华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附相关法律文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