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植有华与黄丽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38号原告:植某某,男,汉族。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原告植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坚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植某某诉称:原、被告是小学同学,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怀集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女植OO,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女植BB,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子植XX,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子植AA。婚后双方均外出务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多年被告由于性格脾气怪癖,经常发生争吵,常酒醉后骂人闹事,被告有时还对原告进行殴打。为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长女和次子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和长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其他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小学同学,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怀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女植OO,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女植BB,某年某月某日生育长子植XX,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次子植AA。婚后双方均外出务工,期间,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植某某以被告性格恶劣,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植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并生育有两子两女,应认定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植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被告性格恶劣,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但其在庭审中只是口头陈述与被告黄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理由,并未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据,所以,原告植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珍惜双方建立的夫妻感情,为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维持家庭和谐完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植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植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坚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思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