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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段晓明与抚顺华拓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明,抚顺华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段晓明,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抚顺中兴重工有限公司员工,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沈东民,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华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施家街3委3组。法定代表人吉路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吉,该公司员工。原告段晓明诉被告抚顺华拓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2月起我到被告处从事发动机缸头组装工作,月工资1800元。2010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被放假回家,直至2014年7月被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也未按期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缴纳拖欠的养老保险金2336.39元(自2014年1月至6月)、医疗保险金3444元(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生育险2000元,共计7780.3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段晓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忠华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杨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