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盛东诉被告金珍银、杨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盛东,金珍银,杨春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085-1号原告金盛东。被告金珍银。被告杨春娥(被告金珍银之妻)。本院审理原告金盛东与被告金珍银、被告杨春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盛东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盛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盛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盛东负担。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