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艳东与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东,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张艳东,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宗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东诉被告赤峰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艳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5090元,由原告张艳东负担。审 判 长 高丽平人民陪审员 王冠楠人民陪审员 王尔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