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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XX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东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岁孝,XX,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东马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475-1号申请人薛岁孝。申请人XX。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东马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占奇,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薛岁孝、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东马坊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5206号、(2013)长民初字第05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东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来法院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东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以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有存款。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西安市长安区高桥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77685.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